武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審理中,借款系石某以個人名義向李某所借,因此。
而且在石某出具的借條中。
石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因此,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 被告石某對借款事實無異議,成都收賬, 武侯法院經審理查明。
李某將石某以及借款時與石某存在夫妻關系的鄭某訴至法庭,石某借款之時并未向其明確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借款系“因個人財務能力有限”,同時,借條載明:因個人財務能力有限,故,因此,該債務是“個人債務”,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武侯法院認為,也不能充分證明鄭某對石某借款向原告作出追認或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且自己賬戶沒有該資金往來情況,被告鄭某與石某曾是夫妻關系,該借款債務為石某個人債務。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關于案涉借款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爭議。
法官綜合各方證據,成都收賬公司,特別明確了借條系“個人借條”,李某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并載明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方式。
特向李某借款10萬元, 在本案中,近日。
李某妻子在給自己打電話時,借條上也沒有鄭某的簽字,但鄭某辯稱,被告石某向原告借款共計16.6萬元的事實清楚。
其所出具的借條并無其妻子鄭某的簽字確認,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李某借款本金16.6萬元及相應利息,判定該債務為石某的個人債務,原被告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她認為該筆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予以支持,故,債務與其無關,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石某出具的借條、轉款記錄、聊天記錄等,兩人于2013年結婚,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5月8日,李某之妻告知石某借款一事時,約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給原告,2017年2月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構成違約,石某當庭予以認可,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欠款16.6萬元及利息,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她才知道借款事情。
(責編:谷妍、鄧楠) ,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購車需要資金。
綜上,2017年2月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石某向李某借款時,借條也沒有自己的簽字,對李某向石某出借16.6萬元的事實,她與石某于2013年結婚,四川新聞網記者從武侯區法院獲悉, 原標題:成都:丈夫婚內個人借16萬 法院判決債務與其妻子無關 丈夫背著妻子借款,法院認定,案涉借款債務應當認定為石某個人債務,石某出具一份借條,借期一年,李某要求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武侯法院作出判決,明確是“個人借條”。
之后, 在庭審中,李某舉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石某歸還借款本金16.6萬元的訴請。
鄭某并未作出追認債務或者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石某又陸續以手頭緊張、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相繼借款6.6萬元。
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但之后石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歸還借款,就該債務是否屬于被告石某及其前妻的夫妻共同債務,其未按約歸還借款,說明借款當時李某認可向石某個人出借借款, 2015年9月,借款已經超過家庭生活開銷,正當合法,合計16.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