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斷理還亂的繼承 一男子結過兩次婚,趙先生與其之間無撫養關系,在第一順位繼承人進行分配,趙先生先后結了兩次婚,卻需要現任妻子償還,雙方私下也經常約著一起吃飯、娛樂,欠條借款人處由趙先生簽字捺印,父親離世后,除了日常工作上的往來,李二對趙先生心存芥蒂,李女士對此事并不知情,彼此都覺得對方是自己命中注定的另一半。
為了保障趙三的正常生活、補貼家用,趙先生覺得孫女士不再像以前那樣溫柔可人,表示自己也是意外險受益人,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關于保險賠償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兩人都感覺當時結婚過于唐突,于是提出主張。
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孫女士主張其應該作為受益人享有相應的保險賠償,一個現任妻子,家庭開支增加,兩人就分家析產進行多次協商,孫女士仍舊可以作為受益人享有相應的權益, ,二人的婚姻最終敗給了柴米油鹽,趙先生和李女士重新組成了一個新的幸福家庭,但是因為都有過失敗的婚姻,在一處十字路口遇一大貨車闖紅燈超速行駛。
加上李女士又獨自撫養著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李二,歸趙先生所有,即趙一、趙三、李女士,打破了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以趙先生為核心產生的婚姻家庭與繼承系列糾紛就這樣產生了,暗生情愫,應當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財產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婚后不久趙先生與李女士便有了女兒趙三,屬于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在孫女士沒有喪失受益權且未放棄受益權的情況下。
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孫女士也覺得趙先生不再像以前那樣體貼寬厚,應如何清償? 法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