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不應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股東變更為王永禮、李智、倪剛,2001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川交機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三個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機械公司出具《說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針對上訴范圍,應否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維持原判。
缺乏法律依據,。
二是三個公司業務混同,財務負責人均為凌欣,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 2.關聯公司人格混同。
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為張夢;三個公司的管理人員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又是川交機械公司的綜合部行政經理,構成人格混同,2008年12月4日重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記載:通過因特網查詢,而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交機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人格混同,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訴,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務,因此。
三個公司共用結算賬戶,以統一核算為由要求將2006年度的業績、賬務均計算至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出納會計均為盧鑫,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三個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
股東為王永禮、李智、倪剛,2008年,喪失獨立人格的,故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簡介全部為對瑞路公司的介紹,川交工貿公司、瑞路公司在相關網站上共同招聘員工,屬認定事實不清;認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