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進行報告,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的,因為這里面也牽扯到金額,要把報告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所在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同時報送其上級行,防范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一級分行經分析后應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后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 這個辦法主要為了加強對人民幣支付交易的監督管理,